项目需求详情
一、项目概况服务内容: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购买餐饮服务项目1标段(支队)含红塔区,①为职工提供早餐、中餐、晚餐等制作,并做好日常设备餐具维护、清洁,消毒、保管等工作******执法队就餐人数的正常用餐需求,禁止面向社会进行任何形式经营。*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: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、行业标准及规范。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的相关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,符合采购人管理要求。保证完全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服务,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量服务,并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、监督考核。*服务期限: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,采购人不定期组织民主测评,连续两次测评不合格,视为供应商违约,合同自行终止。 *服务地点: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1号。二、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、规范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。三、验收或考核标准1.考核内容:食材来源渠道,干货存储时间,结合食品菜肴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标准,分为工作态度、责任心、操作规范、开餐前准备、加工质量、完成任务情况、成本控制、劳动纪律、食品卫生与个人卫生等方面。2.服务按照采购人规定进行考核,若满意度考核低于75%,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赔偿成交供应商任何损失。四、付款方式*付款方式按月支付,餐饮服务费采用成交总价按每月折算后进行支付,甲方会在每月的10号以前把当月就餐人数提供给乙方,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付款,乙方要把上月用餐情况真实数据报给甲方统计。五、其他技术、服务等要求(一)服务要求(1)利用采购人提供的场地,部分炊具、设施设备,为职工提供早餐、中餐、晚餐会议接待用餐等的制作。(2)服务保障:根据需要由供应商投入必要的低值易耗品,确保能满足各标段预计用餐人数的正常用餐需求;(3)食堂不足的设备设施及餐具都由各标段成交供应商自行投资,食堂所产生的水电费及相关运作费用都由各标段成交供应商承担。(二)供餐要求*1、供餐形式:日常自助供餐(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)。2、工作日早餐:时间为08:00-08:30,早餐保障米线、卷粉、面条齐全;帽子:三鲜、焖肉、炸酱、牛肉等不低于二个(其中每周供应一次红烧牛肉或鳝鱼帽子);包子、馒头、油条、花卷、鸡蛋,粥类、蔬菜类、杂粮类、饮品类不低于5种,早点辅料(如:韭菜、葱花、薄荷、香菜、酸菜、芝麻油、花椒油、蒜沫、生姜水、辣子、腐乳、泡菜等)尽量配齐并保证质量,特殊品种可采用分餐模式。3、工作日午餐:时间为12:00-13:00,午餐以米饭为主食,菜品不低于8个菜品(2净1串荤、3素、1汤,咸菜类不能少于2种,水果类不低于1种),具品按时令调整。4、工作日晚餐:时间为18:00-19:00,晚餐以米饭为主食,不低于7个菜品(1净2串荤、3素、1汤),咸菜类不能少于2种,不定期提供水果类,具品按时令调整。5、咸菜类能提供玉溪市各地方特殊品种,新鲜提供:凉拌薄荷、姜丝、拌芹菜、拌饺瓜丝、泡大蒜、泡椒(小米辣)、鬼火绿等多种下饭菜。(要保证务类食材新鲜、质量好。尽量不要出现饲料鸡、鸭。鱼不要有异味(泥巴味))。6、会议用餐: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,餐费另行结算。7、菜品要求:菜色搭配以营养健康为本,类别定期调整并适时变换口味,同日内每餐不同菜系,保证营养均衡,饭菜可口。可结合传统节日提供汤圆、饺子、腊八粥等传统菜品和食品。*8、确保菜品数量充足,满足所有前后来人的用餐需求;冰箱备菜充足,满足加班迟来人员应急供餐需求;供应商应做保证承诺。9、特殊情况:节假日加班餐、接待餐、会议接待、培训用餐等以采购人通知为准。10、每餐菜品均做48小时留样待查。11、各标段就餐人数。标段号 | 就餐人数 |
1标段(支队)含红塔区 | 支队:48人;红塔区:30人。 |
服务周期:120天
报价方式:价格
:2024-09-18 09:30:00
谈判地址: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15号沙坝商务楼A幢三楼A-3-1号
服务实施地: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1号
报名结束时间:2024-09-18 00:00:00
发布时间:2024-09-10 15:59:17
采购编号:YNYXC******Z******777
采购单位: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
供应商数量: 报名供应商不足二家。
允许1家中选谈判文件提醒:供应商网上报名时须上传盖章后的响应文档一份,线下谈判时须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一式2份,其中正本1份,副本1份。(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、副本一致,如不一致以网上电子文档为准,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。)
谈判规则:1.供应商须在平台报名并上传响应文件,采购单位不接受未在平台报名并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。2.供应商须准时在到线下谈判地点签到并递交文件,参与谈判。
供应商资格: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。以下简称供应商。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。
(一)一般资质条件
1.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。
2.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,提供近一年(2023年)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,成立不满一年的无需提供。
3.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,提供声明函。
4.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,提供2023年09月至今任意1个月缴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(免税企业或新成立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)。
5.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,提供声明函。
6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,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,提供声明函。
7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。
(二)特定资格条件:无。
异议处理项:供应商如对谈判采购文件有异议,请电话咨询采购人。如对采购流程有异议,请电话咨询玉溪市限额标准以下服务超市平台运营。